号: 003139016/202210-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2-08-23
发布机构: 黄山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2-08-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审委办发〔2022〕1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中共黄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黄山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审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8-23 15:10 信息来源:黄山市审计局 阅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黄山审计工作实际,经中共黄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配合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机关严格执行审计监督程序

1、审计计划。审计机关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经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2、审计实施。

(1)审计通知。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对象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已离任的为原任职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进点。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3)审计取证。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结果。

(1)征求意见。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综合分析、归类整理和讨论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将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审计机关统一编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2)审计报告。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在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的基础上,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市审计局业务审核流程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处理处罚的,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决定书。

(3)审计移送。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市审计局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或者市政府进行移送。

(4)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情况;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5)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采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即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等)。被审计单位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2、建立联络员制度。被审计单位应确定至少一名沟通能力强、业务精湛的工作人员,负责与审计组的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支持、密切配合,协助审计组查清事实。

3、及时如实提供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经济责任审计需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4、认真核实审计取证资料。审计证据是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产生的基础,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应仔细、认真核对审计证据,签署审核意见,并经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或其确定的人员签名、证据提供单位盖章后,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审计机关。

5、反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6、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根据《安徽省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办法》(皖审委办发〔2022〕15号)相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健全审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1、建立审前告知制度。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对其他类型的审计,审计机关通过审计告知书或召开审计通气会等方式,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印发后将有关审计事项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

2、完善资料交接手续。(1)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提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需求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完整提供。(2)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对于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审计人员应当编制未提供资料清单记录。(3)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4)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密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被审计单位应为审计现场保密、安全做好保障。(5)现场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以及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3、完善审计取证手续。审计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均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经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由相关单位予以确认。审计取证单送交被审计单位核实时,应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被审计单位核实、签字、盖章,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注明。对方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而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4、加强审中沟通。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不推诿、不隐瞒,理清审计事项的来龙去脉,全面客观准确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对能解决、能整改的问题争取在审计过程中立整立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通过宣传引导,让被审计单位明确相关审计理念、职能和宗旨,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可,消除彼此隔阂,打消顾虑,真诚相互沟通。同时,要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科学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审计容错纠错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

5、加强相互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监督,同时,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也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审计组应当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注重文明礼仪,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6、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1)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2)审计报告正式印发后,审计机关应当召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通报审计情况。(3)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审计机关公开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要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中共黄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黄山市审计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