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审计局 黄山市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科室(局)、局属二级机构,各县(区)审计局、统计局:
现将《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审计局 黄山市统计局
2023年9月11日
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
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机制的意见》,经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协商,现就加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配合,建立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协同配合。
二、工作机制及责任分工
(一)建立会商联络机制。市县(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制定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统计督查检查计划时,要加强事前沟通,采取书面通报、会商交流等多种形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定期对有关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对审计监督、统计监督领域需要临时会商的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市审计局和市统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问题线索移送、接收工作,定期反馈移送查处情况,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会商解决。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以及统计机关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统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方式进行,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或采取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双方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就需要知悉的统计、审计领域信息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三)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地区、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统计机关协助查证的,统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监督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方统筹研究或者推动解决的其他问题,或发现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及时向对方反馈。
(四)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统计机关;统计机关在统计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财政、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双方应及时对移交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办理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移送;跟踪移送案件查处情况;交流查处涉嫌经济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需要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研究向本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告中涉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等有关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通协同结果共享。全市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和成果运用,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市审计局和市统计局要加强指导,适时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双方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
(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全市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办理线索移送和开展日常工作协作时,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协同监督工作,日常沟通协调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和市统计局法规教育科(统计执法监督室)具体承担。牵头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应及时相互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