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15:20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责任编辑:市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有效防范投资审计廉政风险,省审计厅制定了《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22年1月13日  

 

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的控制和监督,防范投资审计廉政风险,落实廉政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违背审计职业道德、违反审计纪律,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参与投资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组在审计取证资料、问题定性、审计结论等审核裁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缺陷等,继而引发的廉政风险。

第四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聚焦主责主业,督促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代为履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审计中发现违规违法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超审计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要加强项目计划管理、规范审计业务流程、突出审计现场管理监督和复核审理、强化审计成果开发利用,确保投资审计人员依法从审、廉洁从审,促进投资审计提质效。

第七条  审计机关选聘外部人员或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规范选用程序,明确责任义务,强化监督考核,督促其规范履行审计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投资审计人员的培养和投资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各类教育培训,提高投资审计人员政治站位,提升投资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从机制上化解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第十条  探索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建设主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诚信档案、社会公示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投资审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第二章  投资审计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调查研究,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库,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投资审计力量、审计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除按规定程序追加的审计项目外,不得计划外开展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可以对其价款结算真实性、合法性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建设周期和建设管理水平,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如全过程跟踪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投资审计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选用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协助完成投资审计任务。利用社会力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外聘部分投资审计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二)将投资审计项目中的造价复审复核、专业技术鉴定等专门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审计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在投资项目成本中直接列支。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方式,从有关单位内审机构和中介机构中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家库。专家库设立应当由投资审计执行机构以外的法制、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并邀请审计机关纪委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外聘人员考核机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投资审计工作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投资审计执行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任务需求,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人力资源调配。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需要中介机构参与工程价款复审复核、专业技术鉴定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用,依法应当招标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外聘专家付费标准,支付标准不低于本地区同类业务的平均水平,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建立健全外聘专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可按照一定系数调整付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制定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计算办法,应明确具体委托事项服务费用的结算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和服务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要建立投资审计服务廉政承诺制度,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签订廉政合同,并进行服务质量承诺。期间发现招投标和执业过程中有廉政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的,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协审费用给审计机关和被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另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中介机构及人员在招投标和执业过程中有廉政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必须书面报告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核实后进行备案,禁止其五年内在全省审计系统内从事中介服务,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外聘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审计力量,保证审计机关在编人员能有效控制审计组业务质量和廉政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编入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在审计机关在编人员中落实专人进行质量控制和廉政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中的外聘人员不得独立开展现场勘查、工程量核对、问题洽谈,须在审计机关在编人员带领下实施,所取得的取证材料必须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审核,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执业质量、廉政情况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和服务协议中明确。考评工作由投资审计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投资审计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公共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审计重点事项、重要廉政风险点,并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连续、完整记录审计发现问题调查处理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疑点问题应及时报告审计组,由主审统一编号和命名,由承办的主要审计人员按疑点问题逐个建立明细清单,序时记录问题的调查处理全过程,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主审。审计人员应确保审计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对问题明细清单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主审负责对审计人员的明细清单记录进行审核和汇总。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清单汇总表报审计组长和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主审重点审核审计人员记录的问题清单是否真实、完整,核对所记录的集体研究情况与相关会议纪要是否一致。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负责审核清单记录汇总表,重点审核汇总疑点问题是否完整,记录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是否属实。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疑点问题未登记清单前,不得向工程的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沟通疑点问题,只能要求提供资料、介绍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涉及工程造价事项了解情况、核对数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洽谈沟通,必须在审计组办公场所或工地现场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定期组织召开审计情况碰头会,每5个工作日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审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组长签字。对疑点问题的研究结果,应由承办该问题的审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记入明细清单。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主持研究投资审计项目时,由审计组主审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人签字。对疑点问题的研究结果,应由承办该问题的审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记入明细清单。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修改疑点问题明细清单记录,发现明细清单记录有误时,由承办该问题的审计人员在明细清单上作补充说明,形成一条新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要建立投资审计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全过程监控投资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重点问题动态清单管理情况。

 

第六章  投资审计项目复核审理

 

第四十条  投资审计项目应当遵循审计组交叉复核、牵头业务部门审核、复核(审理)部门审理、审计业务会讨论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化解投资审计风险。

第四十一条  对于重大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牵头业务部门和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强化过程指导,实时把控质量,对审计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计组应当根据审核审理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取证。

第四十二条  复核(审理)部门开展审理时,应当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管理情况,包括疑点问题是否全面纳入清单管理,明细清单记录是否连续、完整,疑点问题是否经过集体研究、落实请示汇报制度,调查处理和结案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复审复核审理过程中,应当重点对价款审核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规定相一致,重大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真实、合法性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保证价款审核结果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复核(审理)中发现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如实、客观向派出审计组审计机关报告的事项,故意隐瞒不报或拖延瞒报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投资审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同一岗位工作满五年,必须轮岗交流,一般投资审计工作人员满十年,应当轮岗交流。如果投资审计机构少于两个,可以按工程建设专业类别分设若干独立投资审计工作组,组织工程专业人员在工作组之间轮岗交流。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定期轮换。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审计人员(包括长期外聘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每半年至少应集中教育一次,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从协审库抽调参加项目审计的人员,审计实施前要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强化廉政意识。

第四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分管投资审计负责人和投资审计机构负责人开展廉政教育,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丰富投资审计人员廉政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廉政谈话,集中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反腐倡廉教育片等,以各领域违纪违规案例投资审计反面案例为镜鉴,警示教育投资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八章  建立健全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廉政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审计组长廉政负责制、审计廉政监督员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巡察回访和审计问责等各项廉政制度,有效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切实落实审计组长廉政负责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审计组廉政建设要求,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纪律执行、廉政检查的组织实施,做到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审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审计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充分保证审计廉政监督员行使廉政监督权力,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审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投资审计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审计业务执行应分离的环节,应当分离,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监督,促使审计人员认真履职。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投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发挥临时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十五条  投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审计机关纪委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审计组廉政防控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检查,把廉洁从审的工作纪律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之中。

第五十六条  投资审计项目结束后,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审计机关纪委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廉政回访,调查了解审计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审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对情节轻微的由审计机关纪委进行约谈,对情节严重的移送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追究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审计问责制度,对投资审计人员因渎职失职等,造成投资审计质量和廉政问题的,坚决查清事实,严格问责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下一级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省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的意见》(皖审发〔2012〕66号)同时废止。

六十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