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订后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有效防范投资审计廉政风险,充分发挥投资审计职能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新时代投资审计的新认识新定位新部署,省审计厅对《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皖审投〔2022〕6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23年9月5日
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审计过程控制和监督,促进投资审计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审计廉政风险,落实廉政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审计机关开展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是指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违背审计职业道德、违反审计纪律,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投资审计业务或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特定事项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组在审计取证、问题定性以及作出审计结论等过程中徇私舞弊,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存在缺陷等,继而引发的廉政风险。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法开展投资审计工作,聚焦主责主业,督促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超越审计权限直接或变相开展“以审代结”、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工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超出审计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要加强项目计划管理、规范审计业务流程、突出审计现场管理监督和复核审理、强化审计成果开发利用,确保投资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促进投资审计提质提效。
第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投资审计业务或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特定事项审计的,要坚持制度、教育、监督并重,规范选用程序,明确责任义务,强化监督考核,督促其规范履行审计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要加强投资审计人员的培养和投资审计队伍建设,通过各类教育培训,提高投资审计人员政治站位,提升投资审计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从机制上化解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第十条 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主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诚信档案、社会公示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提高投资审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投资项目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投资审计项目库,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规划,统筹安排,分年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投资审计工作。根据投资审计力量、审计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除按规定程序追加的审计项目外,不得在计划外开展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开展内部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依法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依法进行核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公共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审计力量,保证审计机关能有效控制审计业务质量和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的投资审计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规范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应根据审计调查了解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任务清单,明确重要风险点,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时间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以及核查结果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向审计机关上报核查结果。台账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纳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不得拖延、瞒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等事项,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涉及审计事项了解情况、核对数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在审计现场进行,不得擅自向工程的施工、监理、咨询、设计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调查、核实疑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按权限使用或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投资审计项目现场管理水平。
第四章 项目复核审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审计项目应当遵循投资审计部门复核、审理部门审理、审计业务会审定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化解投资审计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审计项目和重要审计事项,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强化过程指导,实时把控质量,对审计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审计组应当根据审核审理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取证。
第二十八条 审理部门开展审理时,应当重点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包括任务清单和问题台账管理情况,重大问题是否经过集体研究,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合法、适当。
第五章 项目聘请社会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需对工程质量、工程测量等特定事项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技术支持时,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对特定事项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或专业鉴定。严禁将审计项目直接或变相整体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需要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工程专业技术鉴定、提供技术支持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用,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得以从机构库中抽取等为由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要建立投资审计服务廉政承诺制度,与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签订廉政合同,并进行服务质量承诺。期间发现投标和执业过程中有廉政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协议扣除部分直至全部服务费用;给审计机关和被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聘请的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在投标和执业过程中有廉政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厅报告,并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项目审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情况下,可从有关单位内审机构和中介机构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并建立专家库,其中应优先从内审机构中聘请。专家库设立应当由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并邀请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投资审计执行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向专家库管理部门提出任务需求,由专家库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人力资源调配。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对编入审计组的聘请人员,应当在审计机关在编人员中落实专人进行质量控制和廉政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中的聘请人员应在审计机关在编人员带领下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取证材料必须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审核,共同签字确认,不得单独开展现场勘查、工程量核对和问题核实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聘请人员考核机制,对聘请人员执业质量、廉政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考核工作由投资审计执行机构根据聘请人员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十八条 投资审计机构负责人(正职)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或者担任投资审计机构副职、正职领导职务满8年且担任正职职务满2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副职领导职位任职满8年,或者工作满10年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满2年的,一般投资审计工作人员满10年的,应当轮岗交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定期轮换。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审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每半年至少应集中教育1次,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从专家库抽调参加项目审计的人员,审计实施前应当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强化廉政意识。
第四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对下一级审计机关分管投资审计负责人和投资审计机构负责人开展廉政教育,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丰富投资审计人员廉政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廉政谈话,集中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组织收看反腐倡廉教育片等,以各领域违纪违规案例、投资审计反面案例为镜鉴,警示教育投资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七章 建立健全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度,严格实行审计组组长廉政负责制、审计廉政监督员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巡察回访和审计问责等各项廉政制度,有效防范投资审计风险。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要切实落实审计组组长廉政负责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审计组廉政建设要求,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纪律执行、廉政检查的组织实施,做到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审后评价。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审计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充分保证审计廉政监督员行使廉政监督权力,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廉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投资审计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审计业务执行应分离的环节,必须分离,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监督,促使审计人员认真履职。
第四十七条 有条件的投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发挥临时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八条 投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审计机关纪委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审计组廉政风险防控情况检查,杜绝“六该六不”问题和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现象,把廉洁从审的工作纪律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中。
第四十九条 投资审计项目结束后,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审计机关纪委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廉政回访,调查了解审计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审情况,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对情节轻微的由审计机关纪委或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对情节严重的由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组追究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投资审计廉政风险。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落实审计问责制度,对投资审计人员因渎职失职等,造成投资审计质量和廉政问题的,坚决查清事实,严格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下一级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印发的《安徽省投资审计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皖审投〔2022〕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